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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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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8/8 文章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7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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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
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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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二)办事职责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中医类执业医师考务工作政策,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发放“授予医师资格通知书”并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纠查本行业的非法行医活动; (三)办事条件 凡经过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医师资格证书》;考试未合格的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能发给《医师资格证书》。从收到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达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发放《医师资格证书》。 (四)办事程序 考试报名→《填写医师资格考试申请表》→通过资格审查→实践技能考试→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填写“授予医师资格通知单”→厅领导签字→核发医师资格证书→制证→贴照片→盖钢印。 (五)办事纪律 依法行政、严格标准、认真审查、不出具伪证。否则,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 (六)办事结果 对考试合格者发放《医师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发证。 (七)服务承诺 热情接待、有问必答、有事必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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