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
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考勤目的
第一条 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诸项教学活动,维护总校(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时间保证。
第二条 考勤的结果将作为确定学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处理及奖惩评定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内容
第三条 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如:上课(包括讲授课、讨论课、习题课、复习课、训练课)、实验、考试、考查、小测验、实习、见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军训等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形势教育课等,皆要实行考勤。
第四条实行考勤的诸项教育教学活动,每位学生都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或不能全程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所缺教学教育内容应事后弥补。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五 条全校学生的考勤采用各学院检查,总校(院)抽查,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辅导员)督查,学生自查的办法;考勤结果应按周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各学院每门课程都要建立学生考勤记录册,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考勤(每周至少一次)并定期向院办公室交报。任课教师必须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出勤纪律,对随意迟到、早退、缺勤的学生除作好考勤记录外,还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七条 各班应建立考勤记录(表)册,由年级班主任(辅导员)责成学生干部负责本班同学的考勤工作,并按周向学院交报考勤记录(表)册。
第八条 各学院领导要定期检查本院学生的出勤情况,审查各班考勤报表,掌握各年级出勤率,切实抓好本院的考勤管理。年级班主任(辅导员)亦应及时了解本年级学生的出勤情况,积极支持学生干部的考勤工作,对擅自缺勤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对缺勤学生的缺勤事实要详实纪录。全体同学都要理解、支持考勤学生干部或课代表的工作。
第十条 任课教师可与年级班主任(辅导员)协商,指定课代表或学生干部负责其课程的具体考勤。上课前,任课教师清点记录学生实际出勤人数后,责成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根据该课程的应到学生人数详实地写出缺勤者姓名,课后报给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见习、实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校外教学活动的学生考勤由带队教师负责,考勤表册应在活动结束后报学院办公室。
第十二条 各种形式的集体教育活动及形势教育课、军训的考勤由年级班主任(辅导员)(或由其他指定学生干部)负责,考勤表册要按周向学院办公室交报。
第十三条 考核考试的考勤由监考教师负责,各学院在安排考场时必须明确各考场应到学生人数并要求学生按规定的考试安排参加考核,监考教师应将所负责考场的学生出勤情况准确地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四章 请假与准假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事由及时间,经年级班主任(辅导员)签署属实意见后,送院办公室办理手续。学生因病请假须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1天以内者由年级班主任(辅导员)签字批准,报就读学院备案;2至3天由就读学院院长批准;3天以上者,需经就读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总校(院)学工处审批;超过5天者,需由总校(院)学工处会同教务处审批后,报请总校(院)校(院)长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学生应办理销假手续,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可以准假:
1.因疾病,经市(县)级医院诊断建议停课休养者;
2.因伤残,经市(县)级医院诊断建议停课疗养者;
3.确因直系亲属丧事,必须本人参加者;
4.确因直系长者疾病,必须本人照料者;
5.确因家内纠纷,必须本人出面才能解决者;
6.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本人不能按期返校者;
7.总校(院)统一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各学院学生必须参加者;
8.总校(院)统一安排的外调、联系工作等公事,经总校(院)领导证明给各学院。
第十七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请假或补假,任何人不得准假:
1.自称身体不适,无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自称诊断证明丢失者;
2.有医院诊断证明,医师未建议停课休养者;
3.想念亲友,前往探视者;
4.外出游玩者;
5.自称车次误点等原因逾期不归者;
6.亲朋兄妹定亲或结婚者;
7.私自参加外单位邀请或组织的各种比赛、招考或学习班者;
8.因交叉选课,后选课程与已选课程冲突者;
9.因担任家庭教师、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及输出劳动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学生确因急事、急症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符合准假条件者,可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情况事先不履行请假手续,事后补假者,皆按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各班学生干部及各任课教师皆无权向请假学生准假,任何人不得口头捎假。
考勤学生干部及任课教师记录学生缺勤原因必须以学院办公室准假的请假条为准。
第二十条 请假学生必须按期到院办公室销假(请假超过三天以上的需到总校(院)教务处办理销假手续),不按期销假又逾期不归者,超过日期按旷课论处。
第五章 缺勤与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课、实验、形势教育课等教学活动的缺勤学时按下列规定计算:
1.学生每缺勤1节课按1学时计算,1节课为1个计算单位,记作缺勤1次;
2.学生每请假1次(1节课),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一个请假符号,记作请假1次,算缺勤1学时;
3.学生每旷课1次(包括考核旷考) (1节课),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1个旷课符号,记作旷课1次,算旷课及缺勤各1学时;
4.学生迟到(或早退)1次,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1个迟到(或早退)符号,记作迟到(或早退)1次,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2次按旷课一次处理,算旷课及缺勤各一学时。
实践性教学活动(如实习、见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等)的缺勤,每两节课按1学时计算,两节课为1个计算单位,每缺勤两节课记作缺勤1次;考勤划法与计算办法同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全天缺勤按下列规定计算缺勤学时:
1.学生每缺勤一天,按缺勤6学时计算,上午为4学时,下午为2学时;
2.学生每请假一天,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6个请假符号,记作请假6次,算作缺勤6学时;
3.学生每旷课1天,在考勤记录表册上划6个旷课符号,记作旷课6次,算作旷课及缺勤各6学时。
第二十三条 对旷课学生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对无视考勤纪律,屡次旷课的学生,除进行通报批评,还必须按《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中者,按《湖南社会科学专修学院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作废,本细则解释权归总校(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