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及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高校要秉承公益性原则,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主办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
第五条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和外省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在湘设置校外教学点。省内高校应根据湖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等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
第六条 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规范,对校外教学点监管有力,无重大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第七条 支持高校通过校本部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举办非脱产形式的学历继续教育。省内高校在学校所在市州下辖的每个县市区、省内其他各市州,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普通本科院校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0个,高等职业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不超过10个。外省高校在湘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开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同一设点单位承接校外教学点不超过3个,开设专业总数不超过20个,不得开设相近办学水平高校同一层次的相同专业。
第八条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第九条 高校应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一)不得在不能足额落实省教育厅安排年度全日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和办学条件未达标的职业院校设置校外教学点。
(二)可适当选择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三)确有需要,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四)设置开设教育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具有师范专业背景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或县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设置开设医学(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药学类除外)、外国语言文学类、艺术类等科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条 设点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总数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00,且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40台,机位数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教学场所。学生规模200人以下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
(四)具备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五)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以下具体程序与要求进行。
(一)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
(二)经高校党(常)委会审议后,在学校官网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2月底前,高校向设点单位所在市州教育(体)局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
(四)经市州教育(体)局审核同意后,次年1月底前,高校通过管理系统向省教育厅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
(五)次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结合市州教育(体)局或外省教育厅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校外教学点,督促高校暂缓设置并指导整改;对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建议。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后向社会公布。
(六)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市州教育(体)局对属地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度办学审核与教学评估,审核、评估后确定保留、停招和撤销校外教学点名单,并向省教育厅提交备案名单。
(七)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高校需在当年按新设置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连续2年招生人数少于30人的校外教学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停招”的校外教学点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合同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履行公示、内部控制和集体决策等程序,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高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高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合同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合同的生效时间(注明合同在校外教学点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后生效)。
(八)中止合作、变更合同及违反合同的处理办法等。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校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校外教学点转移或下放管理职责与办学权。
(一)负责统一印发招生简章,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二)负责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学籍注册、异动,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保存学生学籍档案。
(三)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考试组织方案审查备案,完善试卷保密、考点(考场)设置及考风考纪等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考生身份识别和考试全过程实时监控,处理成绩造假等行为。不得委托校外教学点评阅考生答卷、登记考试成绩。
(五)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学生前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根据毕(结)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不得委托校外教学点执行。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及时给予退学处理。
(六)负责教师的选用,主讲教师须全部由高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高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高校认定选用。开放大学主讲教师由其总部和分部正式聘用,辅导教师可由分部认定选用。本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低于30%。
(七)负责学费的管理,学费必须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开具学校正式票据,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学费主要用于学历继续教育日常运行、专业建设、基础设施与设备更新等方面,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不得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搭车收费,不得捆绑收费,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抽逃挪用学费,不得上缴前分配。
第十四条 设点单位应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履行与高校签署的合同,加强校外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负责提供场地、人员、设施、学习资源等办学条件。
(二)加强派驻人员管理和高校拨付经费管理与监督,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
(三)合法合规管理办学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高校拨付的经费。
(四)协助高校处理终止合作后在籍学生的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做好招生宣传、教学辅导、学生教育管理、队伍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办学行为自查自纠,不得为减少办学成本而降低各培养环节的标准与要求。
(一)配合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未经高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面向校外教学点所在市州以外的区域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
(二)配合高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不得缩减面授辅导课时,不得代学代做。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负责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不得聘用未经高校认定选用的人员担任教学辅导任务。
(五)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并严格执行。场地、消费、食品、安全、卫生、网络信息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不得代高校收费,不得搭车收费、自立名目收费,不得违规使用经费。
(六)不得在备案办学地点以外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将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授权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七)自觉接受主办高校、设点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监督与检查评估,每年12月底前,需向主办高校及设点单位所在市州教育部门报送年度办学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市州教育(体)局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区域内校外教学点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材料进行审核,采用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等方式监督校外教学点办学活动。
(二)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中的问题。
(三)组织年度办学审核与教学评估。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建立和完善校外教学点办学监督机制,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
(一)对全省范围内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
(二)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准入、评价、奖惩、退出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对高校提交的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进行评议,负责校外教学点的备案管理。
(四)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搭建智慧监测平台,强化对高校及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和质量监测。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高校应探索建立有利于规范办学和保障质量的校外教学点管理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情况,对优秀校外教学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的进行整改和处置。
第十九条 高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视情况给予高校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调减招生计划、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备案设置校外教学点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私设校外教学点的。
(二)疏于监管,校外教学点存在违反招生规定,无法保证教学质量,发生群体性舞弊行为或出现违规办学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委托校外教学点收费,经费管理混乱的。
(四)学历继续教育教师、教材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其他政策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州教育(体)局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依法依规给予校外教学点限期整改、调减计划、撤销、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审核备案设置校外教学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超出校外教学点合同规定职责进行招生办学活动或存在“点外设点”行为的。
(三)违反招生规定,存在虚假承诺、买卖生源、“代报名”等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
(四)不落实教学环节,无法保证教学质量的。
(五)考纪不严、考风不正,发生群体性舞弊行为的。
(六)违规收费,擅自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经费管理混乱的。
(七)以课酬、劳务费等形式给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主办高校其他人员发放津补贴的。
(八)未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的。
(九)违反国家其他政策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以往我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